东方碳素(832175):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22日 20:51:29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碳素: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关 于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3号绿地峰会天下19层邮编: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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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
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关于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杨雨涵、陈兵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bse.cn/)公告了《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27)(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杨遂运现场主持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15:00至2024年5月21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3,57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5.018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49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9513】%。

2、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668】%。

上述股份的持有人均为截至2024年5月1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和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也现场参加了本次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公告》中载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2、《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3、《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1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6、《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股份【53,49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股份【7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股份【53,49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股份【7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股份【53,49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股份【7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股份【53,49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股份【7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股份【53,49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股份【7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股份【53,49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股份【7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股份【53,49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股份【7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5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829】%;反对股份【7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17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股份【53,49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股份【7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审议结果:同意股份【526,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829】%;反对股份【7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17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股份【548,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424】%;反对股份【7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76】%;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股份【53,025,5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3】%;反对股份【7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7】%;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股份【53,49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股份【7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股份【53,49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股份【7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股份【53,49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股份【7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5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829】%;反对股份【7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171】%;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股份【53,49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股份【7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16、审议通过了《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股份【53,49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股份【7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4、15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及审议事项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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