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通利债券LOF (16150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时间:2024年05月23日 17:40:20 中财网
原标题:银河通利债券LOF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约定,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5月27日起,对旗下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银河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以下简称“本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同时本基金根据实际情况,同步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1、调整管理费率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由0.70%/年调整为 0.30%/年。

2、调整托管费率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由0.20%/年调整为 0.10%/年。

本基金根据实际情况,同步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本次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的内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原基金合同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 道1568 号15层十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 城路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联系电话:021-38568888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08年6月3日《关于核准北 京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776号)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08]776号
  
  
  
  
  
  
  
二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二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注:“二十九、基金合同摘要”对应内容一并调整。

2、托管协议修订内容:

 修改后的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刘晔(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 [2008]776号
  
  
  
  
  
  
  
  
  
  
十一、基金费用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
提方法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因降低费率而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的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其余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次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上述调整事项,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并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同时,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将刊登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者可以通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gf.cn)和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工作时间:交易日9:00-17:00)咨询有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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