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000922):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时间:2024年05月23日 18:10:53 中财网
原标题:佳电股份: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发展规划、行业情况、融资成本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公司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和发展规划等重要因素,以及建立对投资者稳定、持续回报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等重要考量。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系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下,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口径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当年发生重大投资计划,重大投资计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3)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公司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和执行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战略与科技委员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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