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鸣(603225):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4年05月23日 18:41:46 中财网
原标题:新凤鸣: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225 证券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24-061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5/292024/5/302024/5/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4月15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2024年4月15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5元(含税)。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总股本为1,524,762,883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18,930,691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数为1,505,832,192股。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公式中现金红利指实际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505,832,192×0.255÷1,524,762,883≈0.2518元。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2518)÷(1+0)=(前收盘价-0.2518)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5/292024/5/302024/5/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庄奎龙、屈凤琪、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市中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9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9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9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5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8519631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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