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净环保(600388):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4年05月23日 19:06:01 中财网
原标题:龙净环保: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龙净环保 公告编号:2024-057 转债代码:110068 转债简称:龙净转债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5/292024/5/302024/5/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4月 12日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1,081,106,442股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 7,510,000股,即以 1,073,596,44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14,719,288.4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根据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的股份数 7,510,000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73,596,442×0.20)÷1,081,106,442≈0.1986元/股
②根据公司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86)÷(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5/292024/5/302024/5/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经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鑫拓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并扣缴。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 1月 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 0.18元派发现金红利。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元。


五、相关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相关公式对“龙净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完成后,“龙净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 10.12元/股调整为 9.92元/股,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因实施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龙净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六、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7-2210288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 5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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