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设计(300500):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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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启迪设计: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5月)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四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6
第七章 监事会 ............................................................................................................... 27
第一节 监事 .................................................................................................... 27
第二节 监事会 ................................................................................................. 2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3
第一节 通知 .................................................................................................... 33
第二节 公告 ....................................................................................................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6
第十二章 附则 ............................................................................................................... 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0696277G。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年 1月 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万股,于 2016年 2月 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茂街 9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397.4869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坚持以生产经营服务为中心,坚持实施以市场为导向、科技创新为依托、人才优势为基础、质量水平求生存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服务价值,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建筑工程及相应的工程咨询和装饰设计,智能建筑(系统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勘察,土建设计、电力(变电工程设计)、市政工程(道路、桥隧、排水设计)、园林工程设计,轨道交通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工程造价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及所需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销售;从事建筑学、土木工程的技术研究、开发、转让、建筑监理(乙级);晒图、模型制作、提供建筑学、土木工程建设方面的技术咨询、电算工程测试服务。(以上项目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7,397.4869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7,397.4869万股。

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姓名或名称股份数(股)持股比例 (%)出资 方式出资时间 或交付期限
1苏州赛德投资2980000066.220%净资产2012-05-19
 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2戴雅萍16380003.640%净资产2012-05-19
3查金荣13680003.040%净资产2012-05-19
4张林华8360001.858%净资产2012-05-19
5张敏8360001.858%净资产2012-05-19
6唐韶华8360001.858%净资产2012-05-19
7靳建华8360001.858%净资产2012-05-19
8仇志斌8360001.858%净资产2012-05-19
9倪晓春5320001.181%净资产2012-05-19
10张为民4170000.926%净资产2012-05-19
11吴梃4170000.926%净资产2012-05-19
12宋峻4170000.926%净资产2012-05-19
13华亮4170000.926%净资产2012-05-19
14赵宏康2900000.644%净资产2012-05-19
15袁雪芬2900000.644%净资产2012-05-19
16颜宏勇2900000.644%净资产2012-05-19
17钱沛如2900000.644%净资产2012-05-19
18陆勤2900000.644%净资产2012-05-19
19刘苏荣2900000.644%净资产2012-05-19
20陈苏2900000.644%净资产2012-05-19
21蔡爽2900000.644%净资产2012-05-19
22叶永毅2400000.533%净资产2012-05-19
23刘桂江2400000.533%净资产2012-05-19
24张胜松1800000.400%净资产2012-05-19
25陆建清1800000.400%净资产2012-05-19
26周明1570000.349%净资产2012-05-19
27沈广1570000.349%净资产2012-05-19
28王智勇1200000.267%净资产2012-05-19
29王春明1200000.267%净资产2012-05-19
30李新胜1200000.267%净资产2012-05-19
31杜晓军1200000.267%净资产2012-05-19
32宋鸿誉1080000.240%净资产2012-05-19
33王宇640000.142%净资产2012-05-19
34贲锋640000.142%净资产2012-05-19
35王宁强600000.133%净资产2012-05-19
36汤翔宇600000.133%净资产2012-05-19
37朱涛480000.107%净资产2012-05-19
38周永贵480000.107%净资产2012-05-19
39周晓东480000.107%净资产2012-05-19
40袁勤480000.107%净资产2012-05-19
41徐小舟480000.107%净资产2012-05-19
42王笑颜480000.107%净资产2012-05-19
43施澄宇480000.107%净资产2012-05-19
44施茵480000.107%净资产2012-05-19
45沈丽芬480000.107%净资产2012-05-19
46李建东480000.107%净资产2012-05-19
47李甲云480000.107%净资产2012-05-19
48胡群英480000.107%净资产2012-05-19
49陈阳480000.107%净资产2012-05-19
50周玉辉320000.071%净资产2012-05-19
51张琴320000.071%净资产2012-05-19
52余筠320000.071%净资产2012-05-19
53肖龙妹320000.071%净资产2012-05-19
54吴立行320000.071%净资产2012-05-19
55王云芳320000.071%净资产2012-05-19
56陶英容320000.071%净资产2012-05-19
57汤晓峰320000.071%净资产2012-05-19
58钱小列320000.071%净资产2012-05-19
59罗志君320000.071%净资产2012-05-19
60卢文娟320000.071%净资产2012-05-19
61黄南320000.071%净资产2012-05-19
62虞忠240000.053%净资产2012-05-19
63肖锡洪240000.053%净资产2012-05-19
64夏熔静240000.053%净资产2012-05-19
65沈寓玲240000.053%净资产2012-05-19
66任昶240000.053%净资产2012-05-19
67刘古银240000.053%净资产2012-05-19
68丁苏军240000.053%净资产2012-05-19
69包丽华240000.053%净资产2012-05-19
70朱文学160000.036%净资产2012-05-19
71朱美英160000.036%净资产2012-05-19
72张艳婷160000.036%净资产2012-05-19
73张梅芳160000.036%净资产2012-05-19
74许越160000.036%净资产2012-05-19
75许静160000.036%净资产2012-05-19
76王颖160000.036%净资产2012-05-19
77万银根160000.036%净资产2012-05-19
78饶天伟160000.036%净资产2012-05-19
79秦优芬160000.036%净资产2012-05-19
80林志华160000.036%净资产2012-05-19
81金明160000.036%净资产2012-05-19
82顾清160000.036%净资产2012-05-19
83高青160000.036%净资产2012-05-19
84方芳160000.036%净资产2012-05-19
85杜迎武160000.036%净资产2012-05-19
86丁永钧160000.036%净资产2012-05-19
87陈磊160000.036%净资产2012-05-19
88殷秀凤160000.036%净资产2012-05-19
合计45000000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所述“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八)审议达到以下标准的财务资助: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述第七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并且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如有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东大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争议、股东参加或不参加投票的结果分别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关部门裁定关联关系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再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参与表决,该关联股东应说明理由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情况。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表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再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使用网络投票系统: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 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三)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四)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

董事会、监事会和提名股东应当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董事会负责向股东公告。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按如下办法实施:
(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
(三)股东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五)出现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该次股东大会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人当选,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

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六)若在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的,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

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有权要求违反本条规定的董事支付其非法所得收入10 倍以上的价款作为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名,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流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等。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提出建议等。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等。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不含),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所述“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财务资助之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四)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低于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 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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