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100ETF方正富邦 (159961): 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4年05月23日 19:40:54 中财网

原标题:深100ETF方正富邦 : 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 9月 4日证监许可[2018]1414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年 11月 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深证 100价格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 A股:
1. 非 ST、*ST 股票;
2. 上市时间超过六个月,A 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 1%的股
票除外;
3.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 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 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2)指数选样方法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股日均总市值和 A股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 10%的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 A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 100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本股。

(3)指数计算
该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样本股:指纳入指数计算范围的股票。

样本股权数:为样本股的自由流通量,分子项和分母项的权数相同。

自由流通量:上市公司实际可供交易的流通股数量,它是无限售条件股份剔除“持股比例超过 5%的下列三类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后的流通股数量:①国有(法人)股东;②战略投资者;③公司创建者、家族或公司高管人员。

自由流通市值:股票价格乘以自由流通量。

分子项:为样本股实时自由流通市值之和。

分母项:为样本股上一交易日收市自由流通市值之和。

股票价格选取:以样本股集合竞价的开市价计算开市指数,以样本股的实时成交价计算实时指数,以样本股的收市价计算收市指数。样本股当日无成交的,取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样本股暂停交易的,取最近成交价。

(4)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国证指数网网站,网址: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合规性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转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的风险、其他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深证 100价格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基金经理相关信息、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及基金业绩,相关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34 第一部分 绪言
《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ETF: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17、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本基金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30、直销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2、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4、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标的指数:指深证100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9、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4、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11)1101内02-1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11)1101内0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成立时间:2011年7月8日
注册资本:6.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303969
传真:010-57303718
联系人:向祖荣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3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委员会主任、总裁、党委委员,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湖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董事,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总裁、首席运营官(COO),代行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湖南省证券业协会兼职会长,代行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

史纲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数位音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Fubon Digital Music GP Limited董事,FDMC Limited董事,富邦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金控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育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财团法人蒋经国国际学术交流基金会经理人,Z Global (China Music) Cayman, Inc.董事。曾任Bridgewater Group(USA)副总经理,台湾中央大学教授,台湾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麦格理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社团法人亚太公私合伙建设(PPP)发展协会理事。

林欣怡女士,董事,学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富邦数位音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Fubon Digital Music GP Limited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销业务处执行副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工学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曾兼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国际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裁,分管财富管理、投资顾问、金融科技等业务条线。

周颖刚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康奈尔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和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福建省数字金融协会(曾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福建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曾任美国股息资本投资公司经济学家,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旅游与不动产研究中心主任,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副院长,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和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副院长(主持工作),厦门市张亦春教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福建省数字金融协会副会长,福建省金融学会理事会副会长。

杨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无。曾任山东大学副教授,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与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文杰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常务理事,深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理事。曾任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海南国际仲裁院兼职仲裁员,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兼职调解员,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东莞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游玉慧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企划部副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主管,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量化及指数投资高级管理人与基金经理,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托部产品经理,第一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处经理。

徐国华先生,监事,学士。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稽核监察部行政负责人,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监事,湖南方正证券汇爱公益基金会监事。曾任湖南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教师,湖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稽核总部总经理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行政负责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与法律部行政负责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公司监事,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方正和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毕薇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行政负责人,MD(董事总经理)。曾任国金证券人力资源部经理、四川营销中心销售总监,方正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副总裁,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D(董事)、ED(执行董事),曾兼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钱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薪酬福利岗,VP(副总裁)。曾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助理、专员、薪酬主管、薪酬经理、薪酬福利高级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李长桥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职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筹备组成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部门主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崔建波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学士。曾任天津市中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员,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信托高级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兼任权益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王启道先生,副总裁,学士。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委托投资处处长,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中国投资协会上市公司投资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市场管理总部行政负责人、市场管理总部-互联网金融部行政负责人。

潘英杰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浙江申浙汽车职员,杭州弘一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技术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主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行政负责人(兼)、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邹小兵先生,财务负责人,学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计划部、资金交易中心副经理(主持工作),金融同业部室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产品部、投资银行部副主管职务,中国金币深圳经销中心人事、行政、市场负责人,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产品部高级总监,产品创新部、资金管理部、财企资金部、投资管理部总经理职务,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经理(兼)职务,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资深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财务企划部行政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学院本科、硕士,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硕士。

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任副总裁;2018 年 4 月加入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决会委员、董事总经理、数量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2018年06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至2021年04月,任方正富邦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1月至2021年04月,任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3月至2021年04月,任方正富邦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5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09月至2022年03月,任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9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天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9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天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9月至2021年04月,任方正富邦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9月至2024年04月,任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0 年 01月至 2021 年 04 月,任方正富邦天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09月至2021年12月,任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0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任方正富邦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1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ESG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8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沪港深人工智能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03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远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1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04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润泽先生,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工程专业,硕士毕业于纽约大学金融工程专业。曾就职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担任研究员,2019 年 9 月加入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指数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22 年 3 月至今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2022年03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3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03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3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03 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22年03月至2023年12月,任方正富邦中证医药及医疗器械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07月起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李长桥先生,总裁;
副主任:崔建波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基金经理。

委员:
汤戈先生,首席权益投资官、策略投资部行政负责人、REITs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罗杰先生,首席固收投资官、国际投资部行政负责人;
区德成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数量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刘穆先生,交易部行政负责人(代履职);
乔培涛先生,权益研究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田业钧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行政负责人兼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基金经理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办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3)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己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

(8)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1、申赎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
(1)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5)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7)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8)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9)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10)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1)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2)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3)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5)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6)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客服电话:956011
网址:www.huajinsc.cn
(17)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二级市场交易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

2、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负责人:付建超
联系人:强占新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微、强占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4日证监许可[2018]1414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本基金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26日止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221,245,196.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689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8年11月2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18年12月1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159961)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若因除基金合同终止以外的其他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具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8年12月1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依照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组合证券与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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