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301260):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23日 19:45:42 中财网
原标题:格力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60 证券简称:格力博 公告编号:2024-041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3日(星期四)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3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5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65-3号公司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方式召开。

4、召集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寅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366,840,0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786%。

其中,通过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
365,397,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8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1,442,84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9%。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1,918,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0%。

其中,通过现场会议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4人,
代表股份47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6人,代表股份1,442,846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9%。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85,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4%;反对751,3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8%;弃权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868%;反对751,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9.1725%;弃权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8%。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85,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4%;反对751,3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8%;弃权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868%;反对751,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9.1725%;弃权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8%。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86,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6%;反对751,3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8%;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233%;
反对751,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725%;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86,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6%;反对751,3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8%;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233%;
反对751,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725%;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86,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6%;反对751,3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8%;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233%;
反对751,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725%;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83,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9%;反对752,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0%;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825%;
反对752,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090%;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5%。

(七)审议通过《修改〈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85,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4%;反对752,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0%;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868%;
反对752,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090%;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薪酬发放情况及2024年
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85,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4%;反对752,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0%;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868%;
反对752,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090%;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监事薪酬发放情况及2024年
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85,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4%;反对752,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0%;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868%;
反对752,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090%;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与2024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293,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1%;反对751,3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2%;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825%;
反对751,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725%;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0%。

关联股东駿馬企業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90,790,870股)回避
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783,3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5%;反对5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61,34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439%;
反对5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54%;弃权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8%。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
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83,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9%;反对751,3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8%;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825%;
反对751,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725%;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0%。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084,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1%;反对751,3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8%;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190%;
反对751,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725%;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5%。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829,3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7,34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21%;
反对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6%;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陈复安、张昊
3、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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