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长虹能源(836239):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4-050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 12月 1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 12月 1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清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攀科、漆泽平、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万国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宪忠、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年 4月 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以 1937万元和 3794万元分别向被告采购符合正负极双层挤压涂布机技术规格书的正极涂布机 2台、负极涂布机 4台设备。 2022年四季度起,原告陆续发现部分客户反馈客诉问题。经过 2023年的自我评估、多次验证分析,基本判断原因为设备不合格导致涂布机过滤失效,致使涂布制程中混入磁性杂质造成。针对该事项,原告聘请的外部机构于 2023年 9月 19日受理鉴定委托,并于 2023年 11月 16日出具技术鉴证报告。 鉴于被告涂布机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隐患,且产生客户索赔损失以及库存产品跌价损失。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第四点安装调试及验收 4.2条约定“性能检查中某部分装置有缺陷或达不到产品性能检查标准时,双方查明原因,如属卖方原因,卖方应及时调整或无偿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部分,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为维护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提供的机器设备生产出的产品达不到约定的产品品质,被告也怠于履行其自身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原告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赔偿: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731,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163,890,641.92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受理后,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4年 3月 19日,公司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年 3月 15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川 07民初 62号】,裁定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杰创”)于 2024年 3月 25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 5月 23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年 5月 17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川民辖终 17号】,裁定驳回长虹杰创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长虹杰创与被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科技公司”)就案涉设备买卖签订《国内物资采购合同》,“争议解决”约定为: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后为解决长虹杰创融资问题,涉案设备交易改由重庆鈊渝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买受人,浩能科技公司作为出卖人,长虹杰创作为承租人共同签署《租赁物采购合同》,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向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租赁物采购合同》的第二条“采购合同变更”部分作出特别说明“为避免疑问,若本协议没有不同约定,则采购合同项下条款保持不变并继续适用,但若本协议条款与采购合同条款有任何冲突,应以本协议条款为准”,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可以确定本案的诉讼管辖应当以《租赁物采购合同》约定的为准。又因本案原告长虹杰创起诉标的约 1.8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 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之规定,本案应由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法院管辖,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裁定移送并无不当。综上,长虹杰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4年 5月 23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4年 5月 17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定为终审裁定。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积极妥善处理了客诉,对此部分产品进行隔离并复测筛选,对客户后续合作没有影响,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 2023年 9月底,本次诉讼涉及的客户索赔损失、库存产品跌价损失均已体现或已计提,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本案件如胜诉,预计对公司财务状况有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川民辖终 17号】。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5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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