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大连电瓷(002606):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24-028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连亿德电瓷金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德金具”)近日收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法院”)通知,被告大连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地产”)提出反诉,和平区法院已受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亿德金具因兴源地产拖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费,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提起诉讼。兴源地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被告兴源地产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具体详见 2023年 6月 8日和 2023年 8月 12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和《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亿德金具考虑到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也一直拒不愿意支付相关费用,为避免原被告无休止的耗费各自精力,增加原被告双方诉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变更诉讼请求,兴源地产同意了亿德金具的变更诉讼请求,并就此向和平区法院递交了反诉状,和平区法院已受理。 (一)变更诉讼请求 1、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建厂土地费 29,184,012.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厂房建设费 30,412,487.68元; (3)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提供价值 60,900元的金杯牌面包车一辆;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200,00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清地诉讼支出的律师费 610,000.00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 2006年 3月 12日的《合同书》及其系列补充协议,备忘录。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名下的甘井子区周水子街道同德路 2号(土地证号大国用 2003字第 04170)及其地上 8,681.59平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更名过户返还给原告,将原告名下的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土城子村 32,382.9平方米的土地(土地证号大国用 2010第 04002号)退还更名过户给被告。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 20万元,及清地律师费 61万元。 (4)如果无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 2006年 3月 12日的《合同书》及其系列补充协议,备忘录,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建厂土地费 26,434,655元,厂房建设费 30,411,487.68元,金杯面包车 60,900元。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等合理费用。 (二)反诉状内容 反诉原告:兴源地产,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 8号,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反诉被告:亿德金具,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同德路 2号,法定代表人刘阳。 1、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协商一致,解除于 2006年 3月12日签订的《合同书》及其系列补充协议、备忘录。 (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土城子村 32,382.9平米的土地(土地证号大国用 2010第 04002号)返还并更名过户给反诉原告。 (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拆迁补偿费 500万元及利息(自 2007年9月 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代缴的房屋印花税 16,640.1元及利息(自2007年 12月 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5)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代缴的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及附加1,501,275元及利息(自 2008年 1月 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6)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代缴的交易费 5,413元及利息(自 2008年 6月 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7)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代交的技术咨询环评费 5万元及利息(自2008年 8月 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8)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代交的职工保障安置费 500万元及利息(自 2008年 10月 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9)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代缴的印花税22,890.7元及利息(自2009年 5月 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10)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代还的贷款 300万元及利息(自 2007年 9月 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鉴于本次诉讼变更请求仅为案件为受理阶段,案件的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及时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