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柴股份(3010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柴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信证券对新柴股份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公司为提高暂时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增加公司的现金资产收益,保障公司股东利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2、投资金额:公司拟使用不超过5亿元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审批期限与授权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自有资金拟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进行严格评估,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购买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相关产品品种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4、投资期限:上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5、资金来源: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该业务的情形。 6、实施方式: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授权经营管理层进行投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机构、理财产品品种、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期限、谈判沟通合同或协议等;在上述投资额度范围内,授权经营管理层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7、关联关系:公司与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发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审议程序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该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变化、宏观周期性经济运行状况变化、外汇汇率和人民币购买力等变化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产品收益的波动,在一定情况下甚至会对产品的成立与运行产生影响。 2、流动性风险:若出现约定的停止赎回情形或顺延产品期限的情形,可能导致资金不能按需变现。 3、信用风险:在进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果所投资的金融产品的发行主体发生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破产等,将对产品的收益产生影响,同时理财资金管理也受结算风险以及所投资金融产品/资产管理人的管理风险和履约风险的影响。 4、操作风险:如理财产品发行人发生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等事件,可能导致收益凭证认购交易失败、资金划拨失败等,从而导致公司的本金及收益发生损失。 5、不可抗力风险:因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理财产品认购失败、交易中断、资金清算延误等。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稳健型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部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盈利能力等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有权对上述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的正常周转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亿元购买理财产品,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不超过 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英杰 朱星晨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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