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威科技(688067):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24日 17:51:04 中财网
原标题:爱威科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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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6-0731-82953778 Fax:86-0731-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 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4年 04月 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2024年 04月 2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爱威科技关于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 5月 17日。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05月 24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24日 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 24日(星期五)下午 14:30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34,385,8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5674%,,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385,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关于公司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385,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关于公司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385,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关于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385,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385,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31,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关于续聘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385,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31,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385,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385,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31,5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丁建文、林常青、周丰良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 32,854,286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31,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未参与表决。

(10)《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385,8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31,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未参与表决。

(1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385,8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31,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交公司一份,本所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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