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控股(600606):绿地控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 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 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 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 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 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 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通过与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 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谈判,并提供有 关证明资料与竞争性报价,最终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及 价格合理的综合评价最优的一家;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 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公司应要求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其具备胜任能力的详细说明 及相关选聘资料。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公司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 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 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 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 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 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审计委员会评估通过后可以提出 续聘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 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 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 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 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及调查结果,对是否聘请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 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 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 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 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情况等。 第九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 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 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 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 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 年。 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 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 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 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 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 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双方续签业务约定书;形成否 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程序按照本制度选聘程 序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 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 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 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 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 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发 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 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 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 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 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 国家和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 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根据情节 严重程度,给予公司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或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并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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