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中部分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
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 |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
(四)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或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
(四)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股
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内容。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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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
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条
……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
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述购买或者出
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
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 第一百一十条
……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提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
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述购买或者出售
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
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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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从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决议通过之日
起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
计算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监事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从
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决议通过之日起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
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
会主席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
会主席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
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在制定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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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执行持续稳定的股
利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包括: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执行持续稳定的股利
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包
括: |
……
(四)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及比例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实施现金分
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未作出现金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
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
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审
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应提交监事会审议,经半数以上
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
出审核意见。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
(四)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及比例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实施现金分
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当期经营性现金流量净
额或期末现金及等价物余额为正值,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
5、资产负债率低于70 %。
……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未作出现金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
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提出、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网站、上证E互动、开通专线电话及邀请中
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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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则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需要履行本条第(五)款的决策程序。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
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
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
全文中披露具体原因,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
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则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
会依职权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
公司监事依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
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草案的事项可以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
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
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
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
中披露具体原因,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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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和制定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其中第1至8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