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特股份(301591):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301591 证券简称:肯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 1、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为:以公司2024年3月31日的总股本84,1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13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6,329,56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该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4,1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13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817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26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13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3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2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3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部分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根据上述承诺,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相关股东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亦作相应的调整。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滨溪大道106号 咨询联系人:肖亦苏 咨询电话:025-86125766 传真电话:025-84574079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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