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脉科技(60304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24日 19:10:59 中财网
原标题:华脉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2023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4年4月20日、2024年5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4日14点30分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丰泽路66号华脉国际广场十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9时15分至9时25分、9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至15时;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时15分至15时。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648,49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557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636,1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549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34,6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10%。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2,648,49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2,648,49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3、 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42,648,49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4、 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2,648,49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5、 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42,648,49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34,673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2,648,49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34,673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2,648,49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
8、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2,648,49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34,673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1,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4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胥爱民、王晓甫,在审议该议案时胥爱民、王晓甫已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2,648,39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