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000983):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5月24日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零二四年五月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 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 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 第四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 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 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协 助监事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 盖有监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处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邮件、专人 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出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或短信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出现紧急或特殊情况时,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发出通知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传真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1/2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公司监事会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其他形式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监事会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事项进行逐项审议。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对会议需要做出 决议的内容逐项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记名投票和传真方 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并由出席 会议的监事签字。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应 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 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档案室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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