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闻集团(000793):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24日 19:36:26 中财网
原标题:华闻集团: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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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
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
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
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
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
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
的理解,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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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向公众披露。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4月28日,贵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定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根据2024年4月30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2),贵公司董
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

贵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
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网络投票时间、
投票操作流程、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时间及地点、会议常设联系
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4日14:
30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号全球贸易之窗28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主持人的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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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定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是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为贵公司董事长。

2.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
贵公司的股份142,301,34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1249%,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8人,代表贵公司的股份 19,331,79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79%。

上述两项合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1人,
代表贵公司的股份161,633,13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0928%。

3.贵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会议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出席会议的股
东、委托代理人及贵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
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贵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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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贵公司和本所律师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1,547,335股,反对
85,700股,弃权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99.9469%。

议案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161,547,335股,反对85,700
股,弃权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69%。

议案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161,547,335股,反对85,700
股,弃权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69%。

议案4:《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161,547,335股,反对85,700
股,弃权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6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247,091
股,反对 85,700股,弃权 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562%。

议案5:《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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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161,547,335股,反对85,700
股,弃权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6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247,091
股,反对 85,700股,弃权 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562%。

议案6:《202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出席会议股东表决情况:161,547,335股,反对85,700
股,弃权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69%。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247,091
股,反对 85,700股,弃权 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562%。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与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
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
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据此,上述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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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
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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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高少艾、梁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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