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康生物(300439):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24日 19:41:26 中财网
原标题:美康生物: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鄞州区金达南路1228号2号楼一楼大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邹继华先生
7、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股份182,609,5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5608%。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20,122,2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4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20,121,9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408%。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62,487,5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32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20,121,9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408%。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董事长邹炳德先生因工作安排请假未出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82,173,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1%;反对2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3%;弃权1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85,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318%;反对25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48%;弃权1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34%。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82,173,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1%;反对2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3%;弃权1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85,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318%;反对25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48%;弃权1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82,173,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1%;反对2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3%;弃权1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85,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318%;反对25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48%;弃权1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34%。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82,173,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1%;反对2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3%;弃权1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85,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318%;反对25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48%;弃权1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34%。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82,425,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3%;反对18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938,4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66%;反对18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82,173,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1%;反对2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3%;弃权1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85,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318%;反对25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48%;弃权1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34%。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津贴)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82,173,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1%;反对43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85,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318%;反对43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6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津贴)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82,173,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1%;反对2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3%;弃权1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85,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318%;反对25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48%;弃权1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34%。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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