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民集团(600976):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24日 19:41:36 中财网
原标题:健民集团: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88号卓尔国际中心20楼、21楼
电话:(86278562099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邮政编码:43002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健民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健民集团”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根
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对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相关
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健民集团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2、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
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健民集团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解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同意公司在实行本次解锁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已保证在呈报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须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监事
会对董事会制定的《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严格审查,并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以及激励对象名单等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3月1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通过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
内,2021年3月1日公司监事会收到针对1名激励对象的匿名反馈
意见,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2021年3月2日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上述匿名反馈意见已核实处理,不影响该激励对象资格。

4、2021年3月8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独立董事李曙衢先生于2021
年3月3日至2021年3月5日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
了委托投票权。

5、2021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
2021年4月20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以13.89元/股的价
格授予7名激励对象106.24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7名激励对象的首次解锁条件已成就,531,200股已
于2022年5月24日解除限售,于2022年5月31日上市流通。

7、2023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
二次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7名
激励对象的首次解锁条件已成就,531,200股已于2023年5月24日
解除限售,于2023年5月31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解锁的批准与授权
1、202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
第三次解锁的议案》,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三次
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第三次解锁条件均已达成,对7名激励对
象按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确定本次可解锁股份共计212,483股。

2、202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
第三次解锁的议案》,对本次解锁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第三次解锁所涉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主体资
格,《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
票解锁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相应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12个月,即2021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3日,本次激
励计划的限售期已满,并进入解锁期。首次解锁股份531,200股已于
2022年5月31日上市流通;第二次解锁股份318,718股已于2023
年5月31日上市流通;2024年5月24日进入第三个解锁期,可解
锁股份212,483股。

(二)解锁条件成就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及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1、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均已达成

序号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所列任 一情形,该条件达成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激励对象未发生所 列任一情形,该条件
 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达成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 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以2020 年考核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考核净利润增长不低 于72.8%;考核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剔除武汉健民大鹏药业有限公司带来的投资 收益后的部分2023年公司实现考 核净利润3.36亿元, 比2020年考核净利 润0.53亿元增长 534%,该条件达成。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薪酬与 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 的实际解锁额度。考核得分80%以上解锁100%;70 (含)-80分解锁50%;70分以下解锁0%经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确认,各激 励对象2022年度个 人考核得分均在80 分以上,均达到“解 锁100%”要求。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环审字(2024)
0100327号《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0100328号《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进行查询,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4年5月24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均已达成,
7名激励对象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均已成就,可以解锁,可解锁
股份212,483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董事会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2、各激励对象解锁具体情况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本次可解锁限制 性股票数量(股)本次可解锁限 制性股票占总 股本比例(%)
何勤董事长318,72063,7440.04%
汪俊董事、总裁254,97750,9960.03%
裴学军副总裁127,48825,4980.02%
黄志军副总裁106,24021,2480.01%
布忠江副总裁84,99216,9990.01%
高凯副总裁84,99216,9990.01%
程朝阳财务总监84,99216,9990.01%
合计 1,062,401212,4830.1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
票解锁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
票解锁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及《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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