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辉龙(688575):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28层2803-04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755)2939-5289 [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现行《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 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 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提供予 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 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5、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 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4年 4月 20日公 告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决定于 2024年 5月 24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辉先生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 书面提请增加《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至公司计划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 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4年 5月 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胡鹍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22,161,88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9.09%。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提案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提案时间及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提案提交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上公告了《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24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24日 9:15-15:00。 宝龙街道宝龙二路亚辉龙生物科技厂区 1栋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鹍辉先生主持。 东大会通知》及补充公告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月 17日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有 9名,均为股东代表或自然人股东本人亲 自出席,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3,437,93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9.3163%。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9名,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2,305,33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36%。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计表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股东 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275,743,26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275,743,26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275,743,26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275,743,26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275,743,26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275,650,58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3%;92,67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7%;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273,355,14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39%;2,388,1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1%;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275,743,26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275,743,26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273,560,9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2%;957,31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273,560,9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512%;957,31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表决结果:273,560,9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512%;957,31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第 7、10、11、1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 10、11、12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宋永波先生回避表决。前述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对第 4、7、8、9、10、11、12项议案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建伟 律师 签字律师: 安明 律师 王纯 律师 二〇二四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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