闰土股份(002440):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5月 24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24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24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绍兴市上虞区市民大道 1009号财富广场 1号楼闰土大厦1902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阮静波女士。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 2023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合计 18名(代表股东 20名),代表股份数 518,306,65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6.11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名(代表股东 11名),代表股份511,410,5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5.49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 6,896,11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613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514,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269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8,176,7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49%;反对 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31%;弃权 11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22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8,176,7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49%;反对 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31%;弃权 11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220%。 3、审议通过《2023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8,176,7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49%;反对 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31%;弃权 11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220%。 4、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8,176,7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49%;反对 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31%;弃权 11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220%。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8,290,6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9%;反对 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31%;弃权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25,498,0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373%;反对 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62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8,204,9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04%;反对 101,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196%;弃权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25,412,3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6014%;反对 10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398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8,176,7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49%;反对 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31%;弃权 11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25,384,12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4909%;反对 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627%;弃权 11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4464%。 8、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2,782,29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9342%;反对 5,524,3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658%;弃权 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19,989,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78.3478%;反对 5,524,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1.6522%;弃权 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5,638,6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4852%;反对 2,668,03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148%;弃权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22,845,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89.5429%;反对 2,668,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457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2,593,7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8978%;反对 5,712,9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1022%;弃权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2,679,44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9143%;反对 5,627,2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857%;弃权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8,290,6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9%;反对 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31%;弃权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8,290,6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9%;反对 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31%;弃权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14、审议通过《关于拟注销全部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8,290,6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9%;反对 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31%;弃权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8,290,6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9%;反对 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31%;弃权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16、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18,290,6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9%;反对 16,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31%;弃权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25,498,0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373%;反对 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62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上述议案中第十四、第十五项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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