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烷科技(83840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度

时间:2024年05月24日 21:55:51 中财网
原标题:硅烷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度

证券代码:838402 证券简称:硅烷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3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 2024年 5月 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具备战略规划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二)诚信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委员会委员,则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每年应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战略基础研究和外部智囊团的组织与沟通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向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报告、合作意向,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委员会;
(三)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 委员会负责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主任委员提议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用含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关联委员回避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两人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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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4年 5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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