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众科技(873690):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873690 证券简称:捷众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0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3日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捷众科技工业园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3,846,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情况和董事会运作情况,董事会编制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846,8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2023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并提交《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846,8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独立董事张望望先生、江乾坤先生、陈红岩先生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分别就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做出2023年度述职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3,846,8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3,846,8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议案内容: 公司按照《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公司根据2023年财务数据编制了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3,846,8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公司实际情况和后续发展计划,公司制定了《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846,8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6,630 万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846,8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846,8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审计说明》。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846,8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95,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孙秋根、董珍珮、孙坤、董祖琰、彭永梅、绍兴瑞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米娜、朱叶锋已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能够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并通过实施审计工作,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拟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846,8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及融资需求,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846,8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回避表决。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 2024 年度的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编制了《预计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95,5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孙秋根、董珍珮、孙坤、董祖琰、绍兴瑞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米娜、朱叶锋已回避表决。 (十四)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朋志超、崔斌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5月 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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