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达科技(002516):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时间:2024年05月24日 23:35:36 中财网
原标题:旷达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旷达科技、本 公司、公司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 计划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的期间
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 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各自获 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尚有24,776,500股可用。其中已回购的13,100,000股A股普通股将作为实施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47,083.8682万股的0.8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涉及的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比 例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
1吴凯董事长500.0038.17%0.34%
2龚旭东副董事长、总裁400.0030.53%0.27%
3陈乐乐董事、财务负责人160.0012.21%0.11%
4吴双全董事、总工程师80.006.11%0.05%
5王守波副总裁80.006.11%0.05%
6陈艳董事会秘书70.005.34%0.05%
7朱雪峰董事20.001.53%0.01%
合计1,310.00100.00%0.89%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注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

授予日与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 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30%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4、2025、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业绩考核目标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 限售期考核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2024年公司业绩需满足下列两个目标之一: (1)以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较2023 年增长率不低于10%; (2)2024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2.38亿元。


解除 限售期考核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2025年公司业绩需满足下列两个目标之一: (1)以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较2023 年增长率不低于20%; (2)2024年-2025年两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 低于4.98亿元。
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2026年公司业绩需满足下列两个目标之一: (1)以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公司营业收入较2023 年增长率不低于30%; (2)2024年-2026年三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 低于7.80亿元。
注1:上述指标均是指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
注2:若本计划有效期内,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且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上述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和修改,相应调整和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注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两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考核等级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0.00%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计算后,激励对象考核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主要为公司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确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本激励计划公告前一个交易日(2024年5月23日)作为定价基准日,以3.99元/股收盘价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授予价格(2.50元/股),为每股1.49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4年6月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则各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预计摊销的总 费用(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
1,310.001,951.90634.37878.36341.5897.60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和解除限售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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