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再生(688087):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4年05月26日 15:56:16 中财网
原标题:英科再生: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567号银丰科技公园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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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11G20240037-1号
致: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科再生”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彦博律师和李蓓蓓律师出席英科再生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英科再生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英科再生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英科再生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年4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sse.com.cn)上披露了《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4日14:00点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纬三路山东英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期举行。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共26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4,838,3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8336%。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6,220,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6,220,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6,220,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12,38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反对股数25,99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6,194,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99.8398%;反对25,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0.1602%;弃权0股。

9.《关于2024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6,220,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持股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6,220,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6,220,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12.《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6,220,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1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6,220,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14.《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8,215,01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6,154,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1-7、9-13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议案8、14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本法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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