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原文 | 修订内容 |
1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600.8097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5,078.8097万元。 |
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2,600.8097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5,078.8097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3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修订: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4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修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
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它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
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它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5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 修订: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6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修订: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7 |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 删除 |
8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
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
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
效实施; | 修订: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
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
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 |
|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 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
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规范任期管理、科学确定契约目标,决定
其业绩考核、薪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研究审定公司非董事、监事
的业绩考核、薪酬及奖惩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等,对
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
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十)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效实施;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
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规范任期管理、科学确定契约目标,决定
其业绩考核、薪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研究审定公司非董事、监事
的业绩考核、薪酬及奖惩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等,对
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
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十)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9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
| |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10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 修订: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11 | | 新增: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12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修订: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 5月)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4年 5月 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