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000969):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时间:2024年05月27日 17:15:46 中财网
原标题:安泰科技: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0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文修订内容
1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600.8097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5,078.8097万元。
2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2,600.8097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5,078.8097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3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修订: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修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 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它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 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它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5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修订: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6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修订: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7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删除
8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 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 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 效实施;修订: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 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 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 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 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规范任期管理、科学确定契约目标,决定 其业绩考核、薪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研究审定公司非董事、监事 的业绩考核、薪酬及奖惩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等,对 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 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十)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效实施;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 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规范任期管理、科学确定契约目标,决定 其业绩考核、薪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研究审定公司非董事、监事 的业绩考核、薪酬及奖惩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等,对 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 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十)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10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修订: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11 新增: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12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修订: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本次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 5月)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4年 5月 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5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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