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能源(600403):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2024-029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更正将影响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减少 372,833,796.61元、 营业成本减少372,833,796.61元,同时对2023年年度报告中分季度 营业收入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产生影响。 一、概述 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会计差错和定期报告进行更正。董事会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会表决结果为同意8票, 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差错原因说明 公司所属千秋煤矿自2023年7月份开始煤质较差,需要与优质 煤掺配以满足客户需求,公司7月开始外购商品煤进行配售。公司认 为在该业务场景中,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第三十四 条中“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之规定,满足总额法确认条件,故公司在2023年第三季度按照总额法确认了收入。 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公司对该事项的收入确认方法与年 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论证,结合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意见从企业是否具备商品控制权的三个方面进行了更审慎的评估,即(1)企业 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2)企业是否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3)企业是否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 中“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公司综合判断上述掺配销售业务存在一定的代理人特征,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更正后影响2023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减少110,804,797.65元, 营业成本减少110,804,797.65元,不影响当期利润。 (二)其他原因说明 因公司在关联交易数据统计上存在一些偏差,造成部分内部关联 交易未充分抵消,需进行更正。更正后影响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财 务报表中营业收入减少 262,028,998.96 元,营业成本减少 262,028,998.96元,不影响当期利润。 二、报告更正具体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拟对已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 进行更正,具体如下: (一)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内容 更正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 本较披露数据同时减少372,833,796.61元,不影响当期利润。 内容的更正 更正前 单位:人民币 元
单位:人民币 元
的情况、原因”部分内容的更正 更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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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九、2023年分季度主要 财务数据”部分内容的更正 更正前 单位: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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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和2023年年报中分季度营业收入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总资产、 净资产、利润总额。更正后的财务数据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已同步更正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相关内容。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更正后相关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对会计差错和定期报告进行更正。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 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 件的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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