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格光电(60377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27日 18:00:39 中财网
原标题:沃格光电: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与预留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3-25层 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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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与预留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3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18日,公司通过OA系统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6月26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随即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6、2023年8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21.00万份,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21人,行权价格为26.88元/份。

7、2023年8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17人,授予价格为13.44元/股。

8、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


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4年 5月 10日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1,382,56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2024年 5月 18日,公司披露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 5月 23日,除权(息)日为 2024年 5月 24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公司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或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或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或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结果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行权/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 -V
0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1+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行权/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0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6.88元/份调整为 20.63元/份;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3.44元/股调整为 10.29元/股。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行权/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1+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0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421.00万份调整为547.3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 70.00万份调整为 91.00万份;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00万股调整为 6.50万股。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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