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科技(300561):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27日 18:55:21 中财网
原标题:汇金科技: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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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为此,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24年05月27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05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05月27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05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6),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024年5月17日,贵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子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5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子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9),除变更上述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外,原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05月27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05月 27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4年05月27日下午15:00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有3人,代表股份 185,867,55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6.6483%。以上股东是截止2024年05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01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陈喆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孙玉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马德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高伟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田联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杨国梅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黄英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 选举何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2 选举陈家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符,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审议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870,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为:
2.01 选举陈喆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185,870,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

表决结果:陈喆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孙玉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185,870,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

表决结果:孙玉玲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马德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185,870,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
表决结果:马德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高伟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185,870,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

表决结果:高伟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3.《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为:
3.01 选举田联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185,870,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

表决结果:田联房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杨国梅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185,870,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

表决结果:杨国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黄英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185,870,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

表决结果:黄英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4.《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为:
4.01 选举何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总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185,870,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

表决结果:何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2 选举陈家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总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185,870,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

表决结果:何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以上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05月27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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