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002547):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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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5月27日 19:06:0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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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春兴精工: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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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苏州
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5-9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
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除特殊情况外,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合
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1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
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
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特殊情况
是指:
1、公司当年出现亏损时;
2、发生金额占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100%的重大投资时;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
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
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
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除特殊情况外,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
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1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
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
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当年出现亏损时;
2、发生金额占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
3、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现金流为负数,且最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低于拟用于
现金分红的金额。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增
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
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在公司实现盈利
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
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
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
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
利润为正数,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未制订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
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
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除安排在股
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
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 | 100%的重大投资时;
3、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现金流为负数,
且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低于
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
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
经营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
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
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在公司实现盈
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
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
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
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利
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
配利润为正数,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原因、未用于分配
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除安排
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 |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公司因
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
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
后的利润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公司
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
决议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配政策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
公司本次《公司章程》修正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苏州
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