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00261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27日 19:46:08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精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4-036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 5月 27日(星期一)下午 3: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4年 5月 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27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5月 27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 2号东方精工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9,469,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52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2,457,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671%;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012,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5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012,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5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012,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55%。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398,553,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已回避表决股东除外)所持股份的99.9460%;反对 2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已回避表决股东除外)所持股份的0.054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已回避表决股东除外)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6,796,7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282%;反对 21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1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冯佳作为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399,253,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1%;反对 2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6,796,7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282%;反对 21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1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霞、闫倩倩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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