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鞍股份(603315):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关于福鞍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之 法律意见书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一)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议和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三)公司于 2024 年 04 月 2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http://www.sse.com.cn/)公布的《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 要求,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其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2024年04月25日10:00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会 议由董事长穆建华召集和主持,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 2、2024年04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股权登记日(2024年05月21日)与会议召开 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7个工作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 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 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 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事项,充分、完整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穆建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 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会议作出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 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规范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7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5,873,0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5246%,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5,856,3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5195%。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截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指 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 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 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5,873,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内容不涉及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5,873,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内容不涉及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5,873,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5,873,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46,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内容不涉及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注册资本变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5,873,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46,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内容不涉及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346,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内容不涉及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2,027,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46,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吴迪、穆建华、韩跃海、秦帅、于 广余、刘迎春、李健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5,872,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四川瑞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5,873,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46,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内容不涉及回避表决。 1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预计为所属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4,322,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勾敏、韩跃海、于广余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 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印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 (签字) 郝 明 执业证件号码:12101201210640089 2024年05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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