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宇智能(301179):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泽宇智能 证券代码:301179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五月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及归属安排后,可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429.39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3,313.2371万股的 1.29 %。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6.37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之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计 2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个月。激励对象每次权益归属以满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授予权益在授予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分 2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依次分别为 50%、50%。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十二、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工具、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第十章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 23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5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8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异动的处理 ...................................................................... 30 第十四章 附则 .............................................................................................................. 34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与留住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公司、股东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及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计划公告时任职于本公司(含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25人,包括: 1、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规定发生变化的,则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按照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文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应符合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6.37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6.3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8.19元/股的 50%,即每股 9.10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6.37元/股的 50%,即每股 8.19元。 (三)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5.99元/股的 50%,即每股 8.00元。 (四)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6.33元/股的 50%,即每股 8.17元。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等级划分为 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中对应的标准系数确定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和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净利润指标能反映公司较好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具体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1+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0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 ×P ×(1+n)/(P+P ×n) 0 1 1 2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0 1 P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2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 ×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0 股票缩为 n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增发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1+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0 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P+P×n)/[P×(1+n)] 0 1 2 1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0 1 2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n 0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四)派息 P=P -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章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5月27日对授予的429.39万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18.36元/份(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4年05月27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 (3)历史波动率:19.24%、18.39%(分别采用深证成指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期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期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的比例摊销。由本期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 2024年 06月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本期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经初步预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等工作。 (三)监事会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登记)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对应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归属或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监事会应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成就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贷款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本公司不承担有关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情节严重,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损失予以追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本激励计划规定或相关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二)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做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授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分、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或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 司辞退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 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 议;违反了居住国家或地区或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包含出差等临时所在地)的法 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 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三)激励对象退休未被公司返聘,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中, 当年达到可归属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在离职之后仍 可归属,其余尚未达到可归属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由公司作废;激励对象退休后被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公司对其有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其个人绩效考核纳入归属条件。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若董事会酌情允许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5月 28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