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000421):公司章程修正案

时间:2024年05月28日 16:41:20 中财网
原标题:南京公用:公司章程修正案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册资本减少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8,006,934 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6,700,186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78,006,934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78,006,934股。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76,700,186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76,700,186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司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每 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 分配股利,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 方式,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每股收益低于0.1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每年按当年实现的 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 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 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重大投资、收 购资产、资产抵押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 超过人民币叁千万元。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制订科学、合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 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 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审核利润分配方案并提出审核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每股收益低于0.1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重大投资、收购资产、资 产抵押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叁 千万元。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制订科学、合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 配方案。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 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审核利 润分配方案并提出审核意见。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
司应当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 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 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 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 会做出情况说明。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 的条件和过程是否合规透明。 7、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政策的情况以及决策、披露程序应进行 有效监督。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 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 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 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 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 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6、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现金 分红)政策的情况以及决策、披露程序应进行有效监督。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注: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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