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阵股份(30136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365 证券简称:矩阵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 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8日(星期二)14:3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7楼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副董事长刘建辉先生 (六)网络投票时间: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上午9:15至2024年5月28日下午15:00。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35,048,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02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33,65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25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398,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770%。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398,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398,6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7770%。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天达共和(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5,00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8%;反对46,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5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35%;反对46,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5,00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8%;反对46,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5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35%;反对46,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5,00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8%;反对46,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5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35%;反对46,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会议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天达共和(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唐梅、杨超颖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天达共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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