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金浦钛业(000545):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4年05月28日 18:10:56 中财网
原标题:金浦钛业: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4-051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下属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同意金浦钛业下属公司(包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实际发生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70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
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反担保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日、2024年4月18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下属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
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2024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子公司徐州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徐州钛白”)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申请授信3,000万元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为上述
授信提供最高债权额为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于近日与华夏
银行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签署。

经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及子公司最新一期对
徐州钛白的担保额度为30,000万元,本次担保在上述额度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徐州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时间:2010年11月1日
3、注册资本:6250万元
4、法定代表人:郎辉
5、注册地址: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天永路99号
6、经营范围:化工产品及原料:硫酸法钛白粉及其综合利用化
工类产品、黄石膏、硫酸、硫酸亚铁产品生产、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徐州钛白20%的股权,公司全
资子公司南京钛白持有徐州钛白80%的股权。公司与徐州钛白关系结
构图如下:
8、贷款用途:用于徐州钛白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单位:元)

项目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1,228,163,689.401,306,054,829.16
负债总额494,688,789.63569,227,307.97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58,000,000.00169,74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479,543,922.93553,766,127.69
净资产总额733,474,899.77736,827,521.19
营业收入278,213,498.251,065,337,827.18
利润总额-6,486,732.16-51,898,819.31
净利润-4,204,432.10-42,999,841.59
10、徐州钛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保证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
付费用。

2.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
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保证方式
3.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3.1.1本合同1.4款所约定的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3.1.2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3.1.3主合同债务人、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3.1.4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
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
3.1.5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3.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3.2.1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
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3.2.2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二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
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3.3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
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3.4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甲方不得以其他担保为由免除或减轻其保证担保责任。甲方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制执行等为前提。若乙
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的其他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其他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5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
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
定:
4.1.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
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
债权的确定日;
4.1.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4.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
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4.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
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下属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4.6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89.95%。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9,891万元
(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 12月 31日)经审计净
资产的 36.77%。除此之外,公司无任何其他担保事项,也无任何逾
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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