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康达新材(002669):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8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296,300万元,占最近一期(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9.5338%;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91,6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4.3782%。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预计在2024年度为相关子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41,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子公司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必控科技”)、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兴达”)和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英科技”)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4,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二)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债权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部新区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2,8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6、保证期间: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担保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担保人或债务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起三年。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计算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296,300万元,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9.5338%;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91,646万元,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4.3782%。 公司及子公司除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与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部新区支行的《保证合同》; 3、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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