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夫股份(00242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的委托,就《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134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中所涉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工作,包括审查了我们认为必要的法律文件、有关政府批文、证照、与有关负责人访谈等。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年报问询函》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年报问询函》回复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释义
正 文 三、《年报问询函》问题 2 你公司与年报同步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显示,董事陈立洲、赵婷、曹义东对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投弃权票。请你公司: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其他风险警示”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请自查说明是否触及本所规定的应对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律师对问题(三)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 2023年度至今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自 2023年 1月 1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尤夫股份在 2023年度共计召开董事会 11次,召开股东大会 6次;尤夫股份在 2024年度共计召开董事会 3次,召开股东大会 3次。其中,发生异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形,具体如下: 1、股东大会 2024年 1月 15日,尤夫股份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鉴于本议案因尤夫股份控股股东胜帮凯米需要回避表决、华鑫信托-资管计划投弃权票,所以该议案未能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尤夫股份已经于 2024年1月 16日公开披露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经自查,自 2023年 1月 1日至今,除上述事项未能通过尤夫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其他股东大会均能正常召开形成决议并对外公告。 B、董事会 2024年 4月 25日,尤夫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第二次会议审议公司年度董事会相关事宜。其中,华鑫信托提名的董事陈立洲、董事赵婷、独立董事曹义东对本次会议中第 10项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投弃权票,其他四位董事均投同意票,该议案以过半数投票审议通过。 此外,尤夫股份本次董事会审议事项均能正常审议通过并形成了决议,尤夫股份已经于 2024年 4月 27日公开披露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经自查,自 2023年 1月 1日至今,除上述事项被 3名董事投弃权票外,尤夫股份其他董事会均能正常召开形成决议并对外公告。 基于上述,自 2023年 1月 1日至今,尤夫股份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均正常召开、形成决议并对外进行了公告,不存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情形,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其他风险警示”第(三)项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自 2023年 1月 1日至今,尤夫股份不存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情形,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其他风险警示”第(三)项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雨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刘入江 2024年 5月 28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 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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