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通(301516):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516 证券简称:中远通 公告编号:2024-027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5月 28日召开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5月 28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5月 2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 36号核达中远通 A座 1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厚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10,537,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10,527,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1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3,134,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3,124,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3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1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中董事徐文浩先生因个人原因请假,已向董事会递交请假条。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527,4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 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24,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8%;反对 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3%;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9%。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527,4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 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24,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8%;反对 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3%;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9%。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527,4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 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24,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8%;反对 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3%;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9%。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527,4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 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24,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8%;反对 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3%;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9%。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529,6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 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26,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0%;反对 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1%;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9%。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527,4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 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24,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8%;反对 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3%;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9%。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527,4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 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24,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8%;反对 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3%;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9%。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或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2,864,6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反对 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深圳市中远通电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众贤成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众才成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24,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8%;反对 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3%;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9%。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527,4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 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24,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8%;反对 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3%;弃权 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徐扬律师、李欣悦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5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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