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冠科技(00130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28日 20:05:54 中财网
原标题:康冠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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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 082号

致: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康冠科技”)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信达就康冠科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以下简称“本次行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1、信达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律师不对中国境外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查阅了信达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信达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信达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信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或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的扫描文件或者资料与原件相符且内容一致,所有文件或资料中的签字盖章均为真实有效的,其内容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5、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达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2年4月2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拟定的股权激励计划。

2、2022年4月22日,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5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 5月 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立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以 2022年 5月 17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向本次激励计划的 621名激励对象授予 965.3474万份股票期权。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年 5月 1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安排及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7、2022年 6月 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 7月 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则的规定,确定以 2022年 5月 1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18名激励对象授予 1,252.8058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5.52元/份。公司已完成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

9、2023年 7月 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及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年及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中有 27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获授予的股票期权 306,846份予以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5,979,629份,激励对象由618人调整为 591人。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5.52元/份调整为 18.96元/份。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3年 7月 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年及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于 2023年 7月 20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306,846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成。

11、2024年 5月 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 1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02,017份予以注销,激励对象由 591人调整为 580人,股票期权数量由 15,979,629份调整为 15,877,612份。

12、2024年 5月 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等议案,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权日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公司 2022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是否满足可行权条件的说明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行权 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 行权条件。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是否满足可行权条件的说明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第二个行权期业绩条件: 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相对于 2021年增长 率触发值不低于 24%,目标值不低于 30%。 达到触发值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实际增长率/目标 值)*100%;达到目标值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 10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净利润” 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 载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 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为计算依据。公司业绩达成情况: 根据公司 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023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 2021年增 长率为 13.10%,2023年度净利润(剔 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相 对于 2021年增长率为 48.63%。公司 第二个行权期业绩考核满足行权条 件,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 100%。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考评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行权比 100% 0% 例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 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共计 580人,经收 集激励对象 2023年绩效考核结果,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如下: 考评结果 个人行权比例 人数 合格 100% 580 不合格 0% 0       
 考评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行权比 例100%0%     
      考评结果个人行权比例人数
         
  合格100%580    
  不合格0%0    
         
因此,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蔡亦文





冯晓雨



2024年 5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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