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泰达(836263):董事换届公告

时间:2024年05月28日 20:21:04 中财网
原标题:中航泰达:董事换届公告

证券代码:836263 证券简称:中航泰达 公告编号:2024-047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换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换届基本情况
(一)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 5月 27日审议并通过:
提名刘斌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42,481,000股,占公司股本的 30.35%,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黄普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114,265股,占公司股本的 0.08%,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刘国锋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股,占公司股本的 0.0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苏桂锋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股,占公司股本的 0.0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陈绍华女士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股,占公司股本的 0.0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童娜琼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 2026年 4月 11日止,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股,占公司股本的 0.0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李佳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 0.0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苏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 0.0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鉴于童娜琼女士在公司已任职四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独立董事》中“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的规定,公司将在童娜琼女士任期届满前之前完成独立董事的更换工作。


二、换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一)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次换届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本次换届未导致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未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导致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本次换届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监事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情形。

(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换届为任期届满正常换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治理要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换届在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在换届完成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三、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
(一)《关于提名并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被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综上,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并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独立董事》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综上,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二)《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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