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600011):华能国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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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5月28日 20:26:2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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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能国际:
华能国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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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011 证券简称:
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 2024-028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于2024年5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
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
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
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至少二十一日
发出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召开会议前至少十五日于会
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
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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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
(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
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
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
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
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
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
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
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
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
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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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
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
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
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 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
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
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
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
知。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
在股东大会会议上是否有表决权)以
公告或本章程另行规定的其他方式
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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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
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备置
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
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
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二
十一日,将董事报告及前述报告以邮资
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
为准。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
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
前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
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
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
前二十一日,将董事报告及前述报告
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
市外资股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
册登记的地址为准。董事报告及财务
报告亦可以本章程另行规定的其他
方式送交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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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一)除本章程另有规
定外,公司发给股东的通知、资料或书
面声明,必须根据每一股东的注册地址,
由专人或以预付邮资的函件送交持有登
记股份的股东。
(二)如果通知以邮递送达,只要含有
通知的信函地址正确,并已预付邮资和
付邮,则通知应视为已作出,并自付邮 |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一)除本章程另
有规定外,公司发给股东的通知、资
料或书面声明,必须根据每一股东的
注册地址,由专人或以预付邮资的函
件送交持有登记股份的股东。可以下
列形式发出:
(1)以专人送出;
(2)以邮递方式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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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起 5个工作日后,视为已收悉。
(三)股东、董事发给公司的通知、指
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应留放在
或以挂号邮件发往公司法定地址,或留
放在或以挂号邮件发往公司的注册代理
人。
(四)股东、董事发给公司的通知、指
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可以通知、
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的邮递日
期证明在正常邮递情况下,已在规定的
时限内送达,并可以根据清楚写明的地
址和预付的邮资证明送抵。
关于行使权力终止以邮递方式发送股息
单,如该等股息单未予提现,则该项权
力须于该等股息单连续两次未予提现后
方可行使。然而,在该等股息单初次未
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回后,亦可行使该
项权力。
关于行使权力出售未能联络的股东的股
份,除非符合下列各项规定,否则不得
行使该项权力:
(1)有关股份于十二年内最少应已派发
三次股息,而于该段期间无人认领股息;
及
(2)公司于十二年届满后于报章上列登
广告,说明其拟将股份出售的意向,并
知会香港联交所。 | (3)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4)以公告方式进行;
(5)在公司及/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的
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
(6)公司或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
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7)公司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形式。
(二)如果通知以邮递送达,只要含
有通知的信函地址正确,并已预付邮
资和付邮,则通知应视为已作出,并
自付邮日起 5个工作日后,视为已收
悉。
(三)股东、董事发给公司的通知、
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应留
放在或以挂号邮件发往公司法定地
址,或留放在或以挂号邮件发往公司
的注册代理人。
(四)股东、董事发给公司的通知、
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可以
通知、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
的邮递日期证明在正常邮递情况下,
已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并可以根据
清楚写明的地址和预付的邮资证明
送抵。
关于行使权力终止以邮递方式发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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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息单,如该等股息单未予提现,则
该项权力须于该等股息单连续两次
未予提现后方可行使。然而,在该等
股息单初次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
回后,亦可行使该项权力。
关于行使权力出售未能联络的股东
的股份,除非符合下列各项规定,否
则不得行使该项权力:
(1)有关股份于十二年内最少应已
派发三次股息,而于该段期间无人认
领股息;及
(2)公司于十二年届满后于报章上
列登广告,说明其拟将股份出售的意
向,并知会香港联交所。 |
5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本章程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以中文本为
准并具有法律效力。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处理。本章程与新颁布实施或修订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有
抵触的,以新颁布实施或修订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为准。
本章程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以中文本
为准并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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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外,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