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600011):华能国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时间:2024年05月28日 20:26:28 中财网
原标题:华能国际:华能国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 600011 证券简称: 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 2024-028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于2024年5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 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 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 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至少二十一日 发出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召开会议前至少十五日于会 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 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 司。
   
   
   
   
   
   
   
   
   
   
   
2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 (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 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 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 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 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 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 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 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 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 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
   
   
   
   
   
   
   
 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 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 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 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 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 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 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 知。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 在股东大会会议上是否有表决权)以 公告或本章程另行规定的其他方式 送出。
   
   
   
   
   
   
   
   
   
3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 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备置 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 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 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二 十一日,将董事报告及前述报告以邮资 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 为准。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 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 前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 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 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 前二十一日,将董事报告及前述报告 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 市外资股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 册登记的地址为准。董事报告及财务 报告亦可以本章程另行规定的其他 方式送交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4第一百八十六条 (一)除本章程另有规 定外,公司发给股东的通知、资料或书 面声明,必须根据每一股东的注册地址, 由专人或以预付邮资的函件送交持有登 记股份的股东。 (二)如果通知以邮递送达,只要含有 通知的信函地址正确,并已预付邮资和 付邮,则通知应视为已作出,并自付邮第一百八十六条 (一)除本章程另 有规定外,公司发给股东的通知、资 料或书面声明,必须根据每一股东的 注册地址,由专人或以预付邮资的函 件送交持有登记股份的股东。可以下 列形式发出: (1)以专人送出; (2)以邮递方式送出;
   
   
   
   
   
   
   
   
   
 日起 5个工作日后,视为已收悉。 (三)股东、董事发给公司的通知、指 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应留放在 或以挂号邮件发往公司法定地址,或留 放在或以挂号邮件发往公司的注册代理 人。 (四)股东、董事发给公司的通知、指 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可以通知、 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的邮递日 期证明在正常邮递情况下,已在规定的 时限内送达,并可以根据清楚写明的地 址和预付的邮资证明送抵。 关于行使权力终止以邮递方式发送股息 单,如该等股息单未予提现,则该项权 力须于该等股息单连续两次未予提现后 方可行使。然而,在该等股息单初次未 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回后,亦可行使该 项权力。 关于行使权力出售未能联络的股东的股 份,除非符合下列各项规定,否则不得 行使该项权力: (1)有关股份于十二年内最少应已派发 三次股息,而于该段期间无人认领股息; 及 (2)公司于十二年届满后于报章上列登 广告,说明其拟将股份出售的意向,并 知会香港联交所。(3)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4)以公告方式进行; (5)在公司及/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的 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 (6)公司或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 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7)公司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形式。 (二)如果通知以邮递送达,只要含 有通知的信函地址正确,并已预付邮 资和付邮,则通知应视为已作出,并 自付邮日起 5个工作日后,视为已收 悉。 (三)股东、董事发给公司的通知、 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应留 放在或以挂号邮件发往公司法定地 址,或留放在或以挂号邮件发往公司 的注册代理人。 (四)股东、董事发给公司的通知、 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可以 通知、指令、文件、资料或书面声明 的邮递日期证明在正常邮递情况下, 已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并可以根据 清楚写明的地址和预付的邮资证明 送抵。 关于行使权力终止以邮递方式发送
   
   
   
   
   
   
   
   
   
  股息单,如该等股息单未予提现,则 该项权力须于该等股息单连续两次 未予提现后方可行使。然而,在该等 股息单初次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 回后,亦可行使该项权力。 关于行使权力出售未能联络的股东 的股份,除非符合下列各项规定,否 则不得行使该项权力: (1)有关股份于十二年内最少应已 派发三次股息,而于该段期间无人认 领股息;及 (2)公司于十二年届满后于报章上 列登广告,说明其拟将股份出售的意 向,并知会香港联交所。
5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本章程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以中文本为 准并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处理。本章程与新颁布实施或修订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有 抵触的,以新颁布实施或修订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为准。 本章程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以中文本 为准并具有法律效力。
   
   
   
   
   
   
   
   
   

除上述修订外,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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