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硕科技(301295):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
证券代码:301295 证券简称:美硕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7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部分募 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小微综合支行、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将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的全部募集资金余额(包括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3号)批准,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37.4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3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917.09 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402.91万元。截至2023 年6月2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313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开立了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小微综合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按照《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同时公司已完成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手续,公司将原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的全部募集资金余额转存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小微综合支行(其中公司已按规定将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银行账号为 33050162757709768888的募集资金专户下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公司与保荐机构及相关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小微综合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小兵、程森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8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分别抄送丙方两位保荐代表人邮箱。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两位保荐代表人,同时邮件提供专户的电子版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注销的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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