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昊华能源(601101):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4-016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已作出一审判决。 ? 涉诉企业:原告: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乌苏煤炭公司”);被告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墩子煤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红墩子煤业是北京昊华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控股子公 司,昊华能源持有红墩子煤业60%股权。 ? 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红墩子煤业应当于判决生效后二 十日内向乌苏煤炭公司支付产能置换指标使用费8,219.55万元, 利息1,604.78万元,总计9,824.34万元,并自2023年11月7 日起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 决,公司及红墩子煤业正在与代理律师商讨后续诉讼处理方案, 目前尚无法判定最终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实际影响金 额。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4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因合同纠纷,乌苏煤炭公司起诉 公司控股子公司红墩子煤业,请求法院判令红墩子煤业就红二煤 矿使用原告两矿产能置换指标的事实向原告支付使用费用,使用 费为8,219.55万元,以及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3年 11月 6日,暂计为 1,604.787225万元。以上费用合计为 9,824.34万元。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 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红墩子煤业报告,红墩子煤业于近日收到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新4202民初3247号),现将一审判决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法院认为:(1)本案涉及的《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系 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已经使用了原告 转让的采矿指标,并已产生效益,《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原 告已实际履行,因此本案涉及的《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成 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按照《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使用了 原告的二号井、七号井的采矿指标,并已获得利益,按照约定应 当向原告支付使用费8,219.55万元(74.05万吨/年*111元/吨), 但被告未支付,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使用费 8,219.5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 (3)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使用费,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 失,应当承担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 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18年 11月 24日起暂计至 2023年 11 月6日的利息1,604.78万元。自2023年11月7日起继续计算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 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红墩子煤业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乌苏煤炭公司 支付使用费8,219.55万元、利息1,604.78万元,合计9,824.33 万元,并自2023年11月7日起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 付款的利息。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及红墩子煤业正在与代理律师商 讨后续诉讼处理方案,目前尚无法判定最终结果,故无法判断对 公司损益的实际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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