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晶科技(600586):金晶科技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86 证券简称:金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8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1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5月 16日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2024年 5月 16日召开的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金晶科技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23年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元(含税)。 2、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 1,428,770,000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公司通过回购专户回购的公司 11,432,300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41,733,770元(含税)。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或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417,337,700×0.1)÷1,428,770,000=0.0992元/股 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山东金晶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元;对个人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就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可向公司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33-3586666 特此公告。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5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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