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宏业(3013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05月29日 18:15:55 中财网
原标题:鑫宏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作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鑫宏业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427.4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7.28元,并于 2023年 6月 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的情况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2,823,900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97,098,6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75,001,53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7.24%,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22,097,06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76%。

2023年 12月 4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250,1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1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97,098,6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73,751,366 股(包含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7,438,6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5.9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3,347,2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4.0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共涉及限售股东数量为 6户,股份数量为 7,438,666股,占公司总股本 7.6609%。

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年 6月 3日(星期一)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持有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持有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股东承诺如下:
1、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祥禾涌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泷新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如本企业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前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卖出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本企业作为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如证监会、交易所对相关减持和信息披露规则进行调整,本企业将依据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2、其他股东无锡金投嘉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无锡泓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如本企业持股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及限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二)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东的承诺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东为中信建投证券-中信银行中信建投股管家鑫宏业 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中信建投证券-中信银行中信建投股管家鑫宏业 3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承诺如下: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 配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3.82%,即 927,466股,最终获配金额为62,399,912.48元。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违背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年 6月 3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7,438,6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6609%;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为 6户;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

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 份数量 (股)占总股本比 例(%)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股)
上海祥禾涌原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5,056,4005.20755,056,400
上海泷新私募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注 1)561,8000.5786561,800
无锡泓沁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注446,5000.4598446,500

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 份数量 (股)占总股本比 例(%)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股) 
2)    
无锡金投嘉泰投 资企业(有限合 伙)446,5000.4598446,500 
中信建投证券- 中信银行-中信 建投股管家鑫宏 业 1号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594,5300.6123594,530 
中信建投证券- 中信银行-中信 建投股管家鑫宏 业 3号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332,9360.3429332,936 
7,438,6667.66097,438,666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 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伙)曾用名为宁波泷新 曾用名为安吉泓沁企 情形;本次解除限售 形,不存在为公司前任 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数量 (股)比例 (%)增加 (股)减少 (股)数量 (股)
73,751,36675.96-7,438,66666,312,700
72,823,90075.00-6,511,20066,312,700
927,4660.96-927,466-
23,347,23424.047,438,666-30,785,900
97,098,600100.00--97,098,6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鑫宏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鑫宏业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魏思露 陈 颖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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