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铭科技(836270):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5月29日 18:35:58 中财网
原标题:天铭科技: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6270 证券简称:天铭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5
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天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 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铝和铜材料,目的是 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 动风险,锁定经营成本,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期货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 场或场内期权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
时间原则上应当与预计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 (三)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 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套期保值小组”),套 期保值小组和其他部门参与共同完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事项。套期保值 小组由公司董事长、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组成,公司董事长担任 套期保值小组组长。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交易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第七条 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执行,依据指令完成期货开 平仓或交割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 保值参与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 险。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调拨套期保值所需资金,监控期货账户资金流向及 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套期保值小组管理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 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根据原材料需求量等综合信息,结合公司订单 和库存敞口变化情况,上报董事长并提出具体建议,经董事长批准后进行期货开、 平仓操作。 第十二条 公司授权专员进行套期保值的审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审核期货
持仓和库存敞口是否在额度范围内、期货账户的资金风险度情况、期货持仓月份 是否合理等日常业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 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 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 风险。 第十五条 当期货价格波动较大或市场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分管副 总经理应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向套期保值小组汇报,董事长负责及时组织套期保值 小组召开会议,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措施。相关人员执行风险处理决定。 期货操作员应列席会议,向套期保值小组汇报市场行情并提出专业意见或建议, 供套期保值小组进行决策参考。 第十六条 当公司期货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 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 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有关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相关文件等档案 应保存至少十年。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 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权归公 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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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4年 5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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