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一科技(688162):巨一科技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证券代码:688162 证券简称:巨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2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5月29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37.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20.17元/股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巨一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5月29日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合计向14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37.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20.17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 4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 5月 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1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4年 5月 1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5月17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对于首次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1、董事会对于首次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5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4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37.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20.17元/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年5月29日 2、首次授予数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37.0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49人。 4、首次授予价格:20.1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 6个月卖出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 6个月内均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作为限制性股票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相关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1.88元/股(2024年5月29日收盘价) (2)有效期:1年、2年、3年(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87%、1.61%、1.62%(分别采用专用设备行业板块指数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激励计划规定如公司发生股票现金分红除息情形,将调整授予价格,按规定取值为0)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年 5月 29日,将根据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尚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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