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申股份(001202):竞拍资产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1202 证券简称:炬申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0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竞拍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交易概述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4日参与了上海金融法院公开进行的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以起拍价12,250万元成功竞得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彭渡村(西畴路519号(马桥镇1街坊15丘))1甲-17甲幢不动产及闵行区马桥镇1街坊15丘土地使用权,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6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竞拍取得资产的公告》。 2023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通知书,获悉“因竞买须知中明确竞买人须在拍卖前征求并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文件的规定与拍卖不动产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且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均就你公司尚未取得书面同意文件参与本次拍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故撤销上述不动产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将拍卖价款退还你司”。2023年11月20日,公司已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退回的拍卖成交款合计12,25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22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竞拍资产的进展公告》。 公司在获悉被撤销上述不动产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2)沪74执928号通知书,并裁定《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合法有效。 2024年1月17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沪74执异2号异议裁定,上海金融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公司不服该异议裁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2024)沪74执异2号异议裁定,确认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11月4日作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合法有效。 二、进展情况 2024年5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沪执复32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撤销拍卖的几种情形,虽然该条规定中申请撤销拍卖的主体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主动撤销拍卖未作明确规定,但并非排除法院依职权撤销拍卖的适用。比如该条第四项:“买受人资格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以及第五项:“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等情形,理当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范畴。在发现有损或可能损害当事人以及竞买人利益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瑕疵,理属当然。《竞买须知》公示之“竞买人须在竞拍前征求并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文件方可参加拍卖”内容缺乏法律依据,系属瑕疵文字说明。《竞买须知》公示之瑕疵内容显然限制了部分有意参与竞买者,势必影响价格竞争程度以及竞拍结果。金融法院因瑕疵说明可能导致竞拍结果不公故撤销拍卖,与法律规定精神不悖。复议申请人依法参与竞拍,竞买成功后又被撤销,但该情形并不影响复议申请人继续参与日后对案涉不动产的司法拍卖,还望复议申请人理解。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执异2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公司影响 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退回的拍卖成交款合计12,250万元,本次被驳回复议请求,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后续将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积极关注市场土地情况,解决公司后续经营发展用地需求。 特此公告。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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